English

坚决拥护中共中央重大决策批判李洪志及“法轮功”本质

1999-07-25 来源:光明日报  我有话说

据新华社北京七月二十四日电全国政协今天上午召开部分在京常委、委员和机关负责同志座谈会,坚决拥护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和解决“法轮功”问题的重大决策,剖析批判李洪志及其“法轮大法”反科学、反社会、反政府的本质。

与会人士一致认为,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和解决“法轮功”问题的决策,得人心,顺民意,对于巩固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根本思想基础,维护社会政治稳定,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健康发展,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。

一向坚持同伪科学作坚决斗争的何祚庥委员说,李洪志操纵的“法轮大法”研究会是非法组织,这不仅是因为它没有依法登记,更重要的是它已经干了许多非法的事。李洪志不仅是个科盲,而且是非常狡猾、具有政治野心的人。他胡说什么他的“法轮大法”比佛教要高,他自己比释迦牟尼还大;他的功法比气功更高;“法轮功”是最高的科学,修炼“法轮功”的人是最高的科学家,等等。他一口一个“最高”、“最大”,完全暴露了他想当超级“救世主”的政治野心。张发强常委说,“法轮大法”组织上是非法的,思想上是宣扬封建迷信的。所谓“真、善、忍”完全是谎言,是企图利用群众强身健体的愿望,达到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。

与会人士指出,“法轮功”组织策划、煽动、蒙骗一些“法轮功”练习者冲击新闻单位,骚扰党政机关,组织大规模的非法聚集活动,向党和政府示威施压,严重地干扰了社会秩序,损害了人民利益,破坏了团结稳定,是国家法律所不能允许的。巫昌祯委员说,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,行使这项权利时,不得损害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,不得损害国家的、社会的、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,而且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。而“法轮功”组织的聚众闹事活动,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,对其查处是理所当然的。陈春龙委员说,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,人们的言论、行为、集会结社、表达政治诉求、主张个人权利,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,否则就是违法。“法轮功”假健身之名,扰乱治安,诈骗钱财,伤人肢体,致死人命,完全是违法行为,国家予以明令取缔,既顺应民心,又合理合法。

与会人士强调,人民政协的各级组织要发挥联系群众广泛的特点和优势,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,帮助各界群众深刻认识“法轮功”组织的政治本质和社会危害,积极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处理“法轮功”问题的各项工作。广大政协委员和机关干部要自觉做到:不修炼“法轮大法”,不参加“法轮功”组织的任何活动,不担任“法轮功”组织的任何职务,不传播“法轮功”组织的材料,不为“法轮功”组织活动提供场所、经费资助和其他方便。还要带头弘扬社会正气,倡导科学精神、科学方法和科学生活,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。

大家认为,在开展与“法轮功”组织的斗争中,一定要严格掌握政策,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。要把正确的健身练功活动与打着这个旗号搞迷信活动区别开来,把一般的“法轮功”练习者与极少数违法活动的策划者、组织者区别开来,把正常的宗教信仰、合法的宗教活动与“法轮功”组织的活动区别开来,着眼于团结大多数、教育大多数、解脱大多数。对于极少数有政治意图、存心作乱的违法分子,要坚决进行斗争。

座谈会由全国政协副主席朱光亚主持,全国政协副主席宋健、孙孚凌、罗豪才和秘书长郑万通等出席会议。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